本文总结了工业企业在水、气、危废等方面需要注意的各类事项,以及环保检查中常见的八种违法行为、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要求。
01废气超标排放
作为企业,也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环保设施,诸如调整原材料、优化生产工艺,安装环保设施等。但若环保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该单位废气排放浓度检测超标,则依然算是违法行为。
企业在环保检查时出现超标排放,首先可能受到的处罚是: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各类涉及废气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不但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还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加强对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的维护,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关注环保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加强自身的环保管理,自觉将污染物排放与新标准新要求进行对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要求:
企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03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行为。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环保管理,保证环保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04违规排放养殖废水
后果:
企业会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公安部门还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企业安装了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或者正常运行,但处理效率为满足要求,致使总排口的污染物浓度超标。
后果: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随意遗撒废矿物油、将废油随意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而非危废处理资质单位,也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环保部门或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企业责任人可能被刑事拘留。
法律要求:
07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
企业虽然做了环评,取得了环评批复,正式投入生产,但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后果:
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的废水、废气按规定处置,但无相关废水、废气自行监测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进行自行监测。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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